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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终635号
抗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峰,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大学文化,前新力公司设计研发总经理,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大学文化,前新力公司研发总监,家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允锋,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闵师,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怡,女,1986年4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硕士文化,前新力公司景观设计经理,家住上海市闸北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南昌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峰、万某、李某怡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赣012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赵某峰、万某、李某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一次、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李 成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万 辉
书 记 员 熊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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